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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蓝采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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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2009
  • 公司地址: 河南省 郑州 万泉和路
  • 姓名: 蓝采和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有关风电、光伏发电全额**性收购管理通知 蓝采和采购 柔性制造

  • 所属行业:电气 电线电缆
  • 发布日期:2016-06-02
  • 阅读量:160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10000.00 米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河南郑州  
  • 关键词:蓝采和电缆采购,定制电缆,柔性制造,电缆采购,特种电缆,电缆采购

    有关风电、光伏发电全额**性收购管理通知 蓝采和采购 柔性制造详细内容

    有关风电、光伏发电全额**性收购管理通知  蓝采和电缆采购 
    
    2016年5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有关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神华、三峡、华润、中核、中广核、中国节能集团公司:
    
      为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性收购工作,**风电、光伏发电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综合考虑电力系统消纳能力,按照各类成员电价覆盖区域,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现核定了部分存在弃风、弃光问题地区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较低**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详见附表)。较低**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将根据新能源并网运行、成本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各有关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规划内的风电、光伏发电**性收购电量,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三北”地区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以及**发电、**购电相关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附表核定较低**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并安排发电计划,确保较低**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以较高**等级**发电。已安排2016年度发电计划的省(区、市)须按照附表核定较低**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对发电计划及时进行调整。
    
      各省(区、市)主管部门和电网调度机构应严格落实《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发电顺序的要求,严禁对**范围内的电量采取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向煤电等其他电源支付费用的方式来获取发电权,妥善处理好可再生能源**性收购、调峰机组**发电和辅助服务市场之间的关系,并与电力交易方案做好衔接。
    
      三、**性收购电量应由电网企业按成员上网电价和较低**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全额结算,**出较低**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部分应通过市场交易方式消纳,由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交易,并按新能源成员上网电价与当地煤电成员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的差额享受可再生能源补贴。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或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或电力用户开展对接,确保较低**收购年利用小时数以外的电量能够以市场化的方式全额消纳。
    
      四、**性收购电量为较低**目标,鼓励各相关省(区、市)提出并落实更高的**目标。目前实际运行小时数低于较低**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的省(区、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尽快确保在运行的风电、光伏电站达到较低**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具体工作方案应向全社会公布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除资源条件影响外,未达到较低**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不得再新开工建设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含已纳入规划或完成核准的项目)。
    
      未制定**性收购要求的地区应根据资源条件按成员上网电价全额收购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未经国家**、国家能源局同意,不得随意设定较低**收购年利用小时数。
    
      五、各省(区、市)有关部门在制定发电计划和电量交易方案时,要充分预留风电和光伏发电**性收购电量空间,不允许在月度**性收购电量未完成的情况下结算市场交易部分电量,已经制定的市场交易机制需落实**月度**性电量的要求。
    
      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将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的全年**性收购电量根据历史和功率预测情况分解到各月,并**结算当月的可再生能源**性收购电量,月度**性收购电量结算完成后再结算市场交易部分电量,年终统一清算。
    
      六、风电、光伏发电企业要协助各省级电网企业或地方电网企业及电力交易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限发电量按月进行统计。对于**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发电量要予以补偿,电网企业协助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的要求,按照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的成员上网电价和限发电量明确补偿金额,同时要确定补偿分摊的机组,相关报表和报告按月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电网企业应保留限电时段相关运行数据,以备监管机构检查。
    
      各电网企业于2016年6月30日前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签订2016年度**发电合同,并于每年年底前签订下一年度的**发电合同。
    
      七、**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经济运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性收购执行情况的监管和考核工作,定期对电网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企业签订**发电合同和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性收购情况进行专项监管,对违反《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和本通知要求的要按规定采取监管措施,相关情况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性收购制度是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解决弃风、弃光限电问题和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性收购工作,确保弃风、弃光问题得到有效缓。(蓝采和电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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